法釋〔2010〕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wèn)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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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wèn)題的規定




法釋〔2010〕19號




已被修訂,2020年修訂版全文請參閱:法釋〔2010〕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wèn)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版全文)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486次會(huì )議通過(guò)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有關(guān)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guān)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臺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wù),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guān)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huì )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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