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chǎn)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jiàn)-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jiàn)第12號》證監會(huì )公告〔2019〕21號【全文廢止】
瀏覽量: 時(shí)間:2022-01-09 21:31:4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公告〔2019〕21號【全文廢止】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2年1月5日發(f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chǎn)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jiàn)-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jiàn)第12號(2022年修訂)》(證監會(huì )公告〔2022〕6號)
現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chǎn)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jiàn)-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jiàn)第12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huì )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資 產(chǎn)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 用意見(jiàn)--證券期 貨法律適用意見(jiàn)第12號

掃描二維碼 關(guān)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jumpstarthappiness.com/doc/70057.html
本文關(guān)鍵詞: 上市公司, 重大, 資產(chǎn), 重組, 管理辦法, 適用, 證券, 期貨, 法律, 適用, 意見(jiàn), 第12號, 證監會(huì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