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1〕100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guān)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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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guān)于免征客滾運輸港口建設費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綜〔2011〕100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1年3月19日發(fā)布的《財政部關(guān)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fā)展基金有關(guān)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為促進(jìn)客滾運輸發(fā)展,根據《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9號)的有關(guān)規定,對客滾運輸暫免征收港口建設費。各海事管理機構、委托代收人等應按照財綜〔2011〕29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規定,做好港口建設費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港口建設費應收盡收。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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