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shù)監督局令第3號【全文廢止】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全文廢止】
(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shù)監督局令第3號發(fā)布)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號(全文)】
第一條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簡(jiǎn)稱(chēng)密件。
第二條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jīng)確定,應當立即作出明顯并易于識別的標志。
第三條 書(shū)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志應當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頁(yè))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二)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后或者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四條 書(shū)面形式的密件,其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后標保密期限。
第五條 書(shū)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jì)热輰儆趪颐孛艿?,除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標志外,還可以直接在屬于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屬于國家秘密事項。
第六條 非書(shū)面形式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密件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裝(套、盒、袋等)的密件,還應當以恰當方式在密件的包裝上標明。
第七條 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后,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標志,原標志以明顯方式廢除。
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密件,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第八條 文件、資料匯編中有密件的,應當對各獨立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作出標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頁(yè)以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cháng)保密期限作出標志。
摘錄、引用密件中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cháng)保密期限作出標志。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技術(shù)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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