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六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為了便于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直接選舉中的若干問(wèn)題作如下規定:
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huì )??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由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命。
選舉委員會(huì )設立辦事機構,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wù)。
二、選舉委員會(huì )的職權是:
(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二)進(jìn)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jiàn)的申訴,并做出決定;
(三)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四)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jiàn),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五)規定選舉日期;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選舉委員會(huì )指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huì )的工作。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jīng)選舉委員會(huì )確認,不行使選舉權利。
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五、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méi)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méi)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被勞動(dòng)教養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huì )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dòng)教養的機關(guān)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dòng)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dòng)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六、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駐地在市區內的,其所屬機關(guān)、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參加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不參加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七、駐在鄉、民族鄉、鎮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lǐng)導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選舉。
八、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九、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shí)在外地勞動(dòng)、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經(jīng)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huì )認可,可以書(shū)面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選區代為投票。
選民實(shí)際上已經(jīng)遷居外地但是沒(méi)有轉出戶(hù)口的,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后,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加選舉。
十、每一選民(三人以上附議)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guò)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huì )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經(jīng)過(guò)預選確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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