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自然資規〔2024〕6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guān)于印發(fā)〈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chǎn)類(lèi)、測繪類(lèi)、規劃類(lèi))〉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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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guān)于印發(fā)〈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chǎn)類(lèi)、測繪類(lèi)、規劃類(lèi))〉的通知》
浙自然資規〔2024〕6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mén),廳機關(guān)各處(室、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chǎn)類(lèi)、測繪類(lèi)、規劃類(lèi))》已經(jīng)廳長(cháng)辦公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印發(fā),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6月5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chǎn)類(lèi)、測繪類(lèi)、規劃類(l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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