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工商辦發(fā)〔2017〕151號《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guān)于轉發(fā)〈陜西省打擊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管理使用辦法〉(試行)〈陜西省打擊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shí)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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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guān)于轉發(fā)〈陜西省打擊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管理使用辦法〉(試行)〈陜西省打擊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shí)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陜工商辦發(fā)〔2017〕151號
各設區市、韓城市、西咸新區、楊凌示范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陜西省打擊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陜西省打擊侵權假冒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shí)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轉發(fā)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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