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7〕161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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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全文廢止】
杭政函〔2017〕161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1年9月17日發(fā)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21〕6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mén)、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7〕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shí)際,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不含臨安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shí)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
臨安區、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shí)際情況,研究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前發(fā)《杭州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號)同時(shí)廢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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