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公告十五屆第58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三十二次會(huì )議于2021年7月30日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三十二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的授權,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三十二次會(huì )議對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如下:
一、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jià)格沒(méi)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
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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