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2021年修訂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八次會(huì )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八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八次會(huì )議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選舉委員會(huì )任期五年,行使職權至新的選舉委員會(huì )產(chǎn)生為止。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調離本單位或者免職、退役的,其在選舉委員會(huì )中擔任的職務(wù)自行終止;因職務(wù)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在選舉委員會(huì )中擔任職務(wù)的,應當免除其在選舉委員會(huì )中擔任的職務(wù)。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出缺時(shí),應當及時(shí)增補。”
三、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辦公室設在政治工作部門(mén),工作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huì )確定。”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機關(guān)部門(mén)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xué)院、國防大學(xué)、國防科技大學(xué)等單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由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huì )分配。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直屬機構參加其代管部門(mén)的選舉。”
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guān)選舉事宜,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分別與駐地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協(xié)商決定。”
六、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機關(guān)部門(mén)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xué)院、國防大學(xué)、國防科技大學(xué)等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七、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因執行任務(wù)等原因無(wú)法召開(kāi)軍人代表大會(huì )的,可以由本級選舉委員會(huì )進(jìn)行補選。”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適用本辦法。”
九、將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現役軍人”修改為“軍人”。
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九次會(huì )議通過(guò);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二次會(huì )議修訂;根據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七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八次會(huì )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辦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huì )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
第四章 選區和選舉單位
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六章 選舉程序
第七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的有關(guān)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解放軍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依照本辦法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第三條 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解放軍團級以上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huì )。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huì )領(lǐng)導全軍的選舉工作,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huì )主持本單位的選舉工作。
第四條 連和其他基層單位的軍人委員會(huì ),主持本單位的選舉工作。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駐軍的駐地距離當地居民的居住地較遠,隨軍家屬參加地方選舉有困難的,經(jīng)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批準,可以參加軍隊選舉。
第六條 駐地方工廠(chǎng)、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xué)習的軍隊人員,可以參加地方選舉。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人員,凡年滿(mǎn)十八周歲,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具有選民資格,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méi)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jīng)選舉委員會(huì )確認,不參加選舉。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huì )
第八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批準。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由上一級選舉委員會(huì )批準。
下級選舉委員會(huì )受上級選舉委員會(huì )的領(lǐng)導。
選舉委員會(huì )任期五年,行使職權至新的選舉委員會(huì )產(chǎn)生為止。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調離本單位或者免職、退役的,其在選舉委員會(huì )中擔任的職務(wù)自行終止;因職務(wù)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在選舉委員會(huì )中擔任職務(wù)的,應當免除其在選舉委員會(huì )中擔任的職務(wù)。選舉委員會(huì )的組成人員出缺時(shí),應當及時(shí)增補。
第九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huì )由十一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員若干人。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huì )由七至十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第十條 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huì )組織、指導所屬單位的選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資格;
(二)確定選舉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候選人名單;
(四)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或者軍人大會(huì )的投票選舉;
(五)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單;
(六)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或者軍人大會(huì )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辭職。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huì )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本級有關(guān)選舉的日常工作。
辦公室設在政治工作部門(mén),工作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huì )確定。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
第十二條 人民解放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決定。
第十三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機關(guān)部門(mén)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xué)院、國防大學(xué)、國防科技大學(xué)等單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由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huì )分配。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直屬機構參加其代管部門(mén)的選舉。
第十四條 各地駐軍應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由駐地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決定。
有關(guān)選舉事宜,由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分別與駐地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協(xié)商決定。
第四章 選區和選舉單位
第十五條 駐軍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由駐該行政區域的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按選區直接選舉產(chǎn)生。選區按該行政區域內駐軍各單位的分布情況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十六條 駐軍應選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由團級以上單位召開(kāi)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舉產(chǎn)生。
中央軍事委員會(huì )機關(guān)部門(mén)和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xué)院、國防大學(xué)、國防科技大學(xué)等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
第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師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由下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舉產(chǎn)生。下級單位不召開(kāi)軍人代表大會(huì )的,由軍人大會(huì )選舉產(chǎn)生。
旅、團級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由連和其他基層單位召開(kāi)軍人大會(huì )選舉產(chǎn)生。
軍人代表大會(huì )由選舉委員會(huì )召集,軍人大會(huì )由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召集。
軍人代表大會(huì )每屆任期五年。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任期從本屆軍人代表大會(huì )舉行第一次會(huì )議開(kāi)始,到下屆軍人代表大會(huì )舉行第一次會(huì )議為止。
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八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chǎn)生。
中國共產(chǎn)黨在軍隊中的各級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如實(shí)提供個(gè)人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shí)的,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應當向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通報。
第十九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實(shí)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匯總后,將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反復討論、協(xié)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guò)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交各該選區的選民討論、協(xié)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jiàn),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jiàn)的,進(jìn)行預選,根據預選時(shí)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shí)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選舉委員會(huì )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fā)軍人代表大會(huì )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jìn)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guò)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jìn)行預選,根據預選時(sh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jìn)行投票選舉。
第二十一條 軍人代表大會(huì )在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不限于本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
第二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應當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組織或者個(gè)人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huì )小組會(huì )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直接選舉時(shí),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jiàn)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wèn)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六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直接選舉時(shí),各選區應當召開(kāi)軍人大會(huì )進(jìn)行選舉,或者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jìn)行選舉。駐地分散或者行動(dòng)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dòng)票箱投票。投票選舉由軍人委員會(huì )或者選舉委員會(huì )主持。
軍人代表大會(huì )的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huì )主持。
第二十四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一律采用無(wú)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shí)應當設有秘密寫(xiě)票處。
選民因殘疾等原因不能寫(xiě)選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xiě)。
第二十五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jīng)軍人委員會(huì )或者選舉委員會(huì )同意,可以書(shū)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guò)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二十六條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七條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推選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huì )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八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wú)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直接選舉時(shí),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guò)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guò)半數的選票時(shí),始得當選。
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舉時(sh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guò)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條 獲得過(guò)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guò)應選代表名額時(shí),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shí),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guò)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shí),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shí),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sh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在另行選舉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獲得軍人代表大會(huì )全體代表過(guò)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一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根據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七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三十二條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 對于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旅、團級選舉委員會(huì )書(shū)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xiě)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軍人大會(huì )上提出申辯意見(jiàn),也可以書(shū)面提出申辯意見(jiàn)。
旅、團級選舉委員會(huì )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shū)面申辯意見(jiàn)印發(fā)原選區選民。
表決罷免要求,由旅、團級選舉委員會(huì )主持。
第三十四條 軍人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時(shí),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huì )可以提出對由該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出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xiě)明罷免理由。
軍人代表大會(huì )舉行會(huì )議時(shí),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會(huì )議上提出申辯意見(jiàn),或者書(shū)面提出申辯意見(jiàn)。罷免案經(jīng)會(huì )議審議后予以表決。
第三十五條 罷免代表采用無(wú)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三十六條 罷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須經(jīng)原選區過(guò)半數的選民通過(guò)。
罷免由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選出的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由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huì )過(guò)半數的代表通過(guò)。
罷免的決議,須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huì )備案。
第三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可以向原選舉單位的選舉委員會(huì )書(shū)面提出辭職。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可以向原選區的選舉委員會(huì )或者軍人委員會(huì )書(shū)面提出辭職。接受辭職,須經(jīng)軍人代表大會(huì )或者軍人大會(huì )全體人員的過(guò)半數通過(guò),并報送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huì )備案。
因執行任務(wù)等原因無(wú)法召開(kāi)軍人代表大會(huì )的,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huì )可以接受各該級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辭職。選舉委員會(huì )接受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辭職后,應當及時(shí)通報選舉產(chǎn)生該代表的軍人代表大會(huì )的代表,并報送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huì )備案。
第三十八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代表時(shí),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因執行任務(wù)等原因無(wú)法召開(kāi)軍人代表大會(huì )的,可以由本級選舉委員會(huì )進(jìn)行補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人民解放軍的選舉經(jīng)費,由軍費開(kāi)支。
第四十條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適用本辦法。

掃描二維碼 關(guān)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jumpstarthappiness.com/doc/111388.html
本文關(guān)鍵詞: 中國人民解放軍, 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 縣級, 人民代表大會(huì ), 代表, 辦法, 2021年, 修訂版,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