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五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和選舉問(wèn)題的決定》(全文)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五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和選舉問(wèn)題的決定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五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ì )選舉法》的有關(guān)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第五次會(huì )議關(guān)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和選舉問(wèn)題決定如下:
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不超過(guò)3000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約每70萬(wàn)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地區基本名額數8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應選名額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36名,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12名,代表產(chǎn)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另行規定。
四、臺灣省暫時(shí)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chǎn)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規定。依法應選的其余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278名。
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七、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八、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于上屆。
九、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xiàn)工人、農民和專(zhuān)業(yè)技術(shù)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lǐng)導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代表于2023年1月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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