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24〕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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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法釋〔2024〕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912次會(huì )議、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huì )第二十次會(huì )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912次會(huì )議、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huì )第二十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jiǎn)稱(chēng)《刑法修正案(十二)》),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jiàn)》作如下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jià)折股、出售國有資產(chǎn)罪”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jià)折股、出售公司、企業(yè)資產(chǎn)罪”。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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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guān)鍵詞: 法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執行, 刑法, 罪名,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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