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guān)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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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guān)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七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七次會(huì )議決定:批準2018年11月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guān)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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