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huì )〔2020〕21號《財政部辦公廳銀保監會(huì )辦公廳關(guān)于印發(fā)〈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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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辦公廳銀保監會(huì )辦公廳關(guān)于印發(fā)〈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辦會(huì )〔202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銀保監局,中國注冊會(huì )計師協(xié)會(huì ),中國銀行業(yè)協(xié)會(huì ),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保監會(huì )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guān)于進(jìn)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huì )〔2020〕12號)要求,現制定印發(fā)《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fā)至轄內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附件:銀行函證及回 函工作操作指引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huì )辦公廳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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