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函〔2022〕17號《交通運輸部關(guān)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頭港引航站調整引航范圍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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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guān)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頭港引航站調整引航范圍的批復
交水函〔2022〕17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guān)于深圳港引航站和汕頭港引航站調整引航范圍的請示》(粵交港〔2021〕280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批復如下:
鑒于位于深汕合作區的汕尾港小漠港區的港口行政管理納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管理,同意深圳港引航站引航范圍增加汕尾港小漠港區,相應調減汕頭港引航站引航范圍。
請你廳組織深圳市、汕頭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mén),督促深圳港引航站、汕頭港引航站做好業(yè)務(wù)交接及引航員隊伍穩定工作;會(huì )同廣東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督促?lài)栏衤鋵?sh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5號)等規定,進(jìn)一步健全引航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運輸部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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