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規〔2016〕13號《國土資源部關(guān)于印發(fā)〈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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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guān)于印發(fā)〈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土資規〔2016〕13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12月25日發(fā)布的《自然資源部關(guān)于公布第四批已廢止或者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然資源部公告2020年第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mén),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guān)各司局: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范(試行)》已經(jīng)2016年11月2日第25次部長(cháng)辦公會(huì )審議通過(guò),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行。
本文件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八年。
國土資源部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 土資源違法行為工 作規范(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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