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廢止《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huì )令2017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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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廢止《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huì )令2017年第1號
根據能源行政處罰和能源爭議糾紛調解工作實(shí)際情況,并考慮到適用主體、調整對象均發(fā)生了變化,現決定廢止《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huì )第16號令)、《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huì )第30號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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