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社發(fā)〔2021〕109號《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關(guān)于調整2021年度工傷保險有關(guān)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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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關(guān)于調整2021年度工傷保險有關(guān)待遇的通知







蘇人社發(fā)〔2021〕109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wù)院令第58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部關(guān)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jiàn)》(人社部發(fā)〔2017〕58號)、《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關(guān)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shí)施意見(jiàn)》(蘇人社發(fā)〔2018〕204號)有關(guān)規定,現就工傷保險有關(guān)待遇標準明確如下:

一、2021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


(一)調整對象和時(shí)間

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yè)、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社會(huì )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huì )、律師事務(wù)所、會(huì )計師事務(wù)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gè)體工商戶(hù)中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調整標準

1. 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94元,二級178元,三級169元,四級161元。

2.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4.9%增加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不高于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在原護理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cháng)3.25%。調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調整至此標準。

4. 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5.一至四級已退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工傷人員,2021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于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其他事項

1. 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jīng)審批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從2021年7月1日起,參照本通知相關(guān)規定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二、相關(guān)數據口徑


2021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及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本人工資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同期企業(y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fā)基數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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