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廢止〈北京市鹽業(yè)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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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廢止〈北京市鹽業(yè)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務(wù)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cháng) 陳吉寧
2022年6月1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廢止〈北京市鹽業(yè)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政府規章:
一、北京市鹽業(yè)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號令發(fā)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三次修改)
二、北京市會(huì )計管理辦法(1998年5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發(fā)布)
三、北京市獻血管理辦法(2009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4號令公布)
四、北京市公共場(chǎng)所外語(yǔ)標識管理規定(2020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1號令發(fā)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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