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廢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4號)
瀏覽量: 時(shí)間:2019-11-07 01:40:06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廢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19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wù)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cháng) 陳吉寧
2019年5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廢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等5項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5項規章:
一、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1994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fā)布)
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號令公布)
三、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7號令公布)
四、北京市工業(yè)產(chǎn)品企業(yè)標準備案規定(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10月1日北京市技術(shù)監督局發(fā)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五、北京市河道砂石開(kāi)采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fā)98號文件發(fā)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二次修改)

掃描二維碼 關(guān)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