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辦〔2020〕75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調整2020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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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調整2020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辦〔2020〕7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局:

根據國務(wù)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部關(guān)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jiàn)》(人社部發(fā)〔2017〕58號)要求和《河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shí)施意見(jiàn)》(豫人社〔2018〕44號)規定,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jìn)行調整?,F就有關(guān)問(wèn)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9年12月31日前開(kāi)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65元

傷殘二級:155元

傷殘三級:145元

傷殘四級:135元

傷殘五級:125元

傷殘六級:115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實(shí)行定額調整,調整額度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9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發(fā)生的工傷,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3.生活護理費

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根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gè)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級及鄭州市工傷職工護理費的基數高于此次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4.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huì )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4元/天/人的標準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fā)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guān)于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guān)待遇的處理意見(jiàn)》(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lǐng)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guān)于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20年度省直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執行。

(四)根據有關(guān)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務(wù)于2020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fā)到相關(guān)人員手中。

(六)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準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fā)現的問(wèn)題,請及時(shí)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報告。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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