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ì )保險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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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ì )保險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ì )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én)”修改為“市場(chǎng)監督管理部門(mén)”。
二、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huì )保險基金按照社會(huì )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huì )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huì )保險基金按照社會(huì )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huì )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huì )計制度”。
三、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huì )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huì )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社會(huì )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huì )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ì )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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