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民一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wèn)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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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wèn)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guān)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wèn)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huì )的第二種意見(jiàn),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jiǎn)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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