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guān)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國土資源部令第67號【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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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7號【全文廢止】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自然資源部關(guān)于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mén)規章的決定》(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
《國土資源部關(guān)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已經(jīng)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wù)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cháng) 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
《國土資源部關(guān)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
(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wù)會(huì )議通過(guò))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中“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作如下解釋?zhuān)?br />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
(一)國務(wù)院要求國土資源部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國土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其他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sh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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