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標字〔2014〕100號《工商總局關(guān)于公主嶺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馳名商標案件立案權限有關(guān)問(wèn)題的答復意見(j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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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guān)于公主嶺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馳名商標案件立案權限有關(guān)問(wèn)題的答復意見(jiàn)
工商標字〔2014〕100號
吉林省工商局:
你局《關(guān)于賦予吉林省公主嶺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馳名商標案件立案權限的請示》(吉工商字〔2014〕12號)收悉。
綜合考慮吉林省委省政府決定賦予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地級市政府經(jīng)濟和社會(huì )管理權限以及吉林省工商局商標工作的實(shí)際情況等因素,可視為梅河口市、公主嶺市符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工商總局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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