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辦〔2021〕49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
豫人社辦〔2021〕49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jià)有關(guān)問(wèn)題的通知》(豫政〔2020〕16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guān)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shí)施補貼的意見(jiàn)》(豫人社〔2019〕1號),經(jīng)研究,現將2021年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可結合實(shí)際適當提高當地社會(huì )保障費用標準,報省廳備案后生效。在當地確定的社會(huì )保障費用標準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標準執行。
2021年6月30日前已經(jīng)按《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辦〔2020〕20號)繳存社會(huì )保障費用的征地項目,繳存金額不低于實(shí)施依法確定的補貼方案所需資金,且在2021年7月31日前按審核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部門(mén)提請社會(huì )保障審核的,社會(huì )保障費用標準可按豫人社辦〔2020〕20號文件執行。此種情形提請社會(huì )保障審核的,須在原有報審材料基礎上,提供繳存社會(huì )保障費用的銀行進(jìn)賬單原件、安置補償方案復印件、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影印件和核算補貼金額的有關(guān)材料。
附件:2021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2021年6月29日
2021年被征地農民社會(huì )保障費用最低標準
地區 | 社保費用最低標準(元/畝) |
鄭州市(含鞏義) | 58200 |
開(kāi)封市(含蘭考縣) | 42900 |
洛陽(yáng)市 | 49500 |
平頂山市(含汝州市) | 44000 |
安陽(yáng)市(含滑縣) | 44100 |
鶴壁市 | 40500 |
新鄉市(含長(cháng)垣市) | 41700 |
焦作市 | 42100 |
濮陽(yáng)市 | 46500 |
許昌市 | 44000 |
漯河市 | 44400 |
三門(mén)峽市 | 47200 |
南陽(yáng)市(含鄧州市) | 42800 |
商丘市(含永城市) | 43200 |
信陽(yáng)市(含固始縣) | 42100 |
周口市(含鹿邑縣) | 41500 |
駐馬店市(含新蔡縣) | 41100 |
濟源市 | 4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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