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人社規〔2021〕11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guān)于2021年調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lǐng)取養老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guān)于2021年調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lǐng)取養老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1〕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社會(huì )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部財政部關(guān)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jiàn)》(人社部發(fā)〔2018〕21號)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修訂后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9〕18號)的有關(guān)規定,經(jīng)研究,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F將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范圍是:2020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lǐng)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為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在按本通知規定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相應將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1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
四、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擔。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實(shí)施之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lǐng)取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同步調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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