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統〔2023〕55號《浙江省統計局關(guān)于廢止〈浙江省統計嚴重失信單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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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統計局關(guān)于廢止〈浙江省統計嚴重失信單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統〔2023〕55號
各市、縣(市、區)統計局: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精神,經(jīng)研究,決定廢止《浙江省統計嚴重失信單位管理辦法(試行)》(浙統〔2017〕52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統計局
202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