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fā)〔2018〕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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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湘政發(fā)〔2018〕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直屬機構:

為進(jìn)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補償工作,切實(shí)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guān)規定,現將調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zhù)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chǎng)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lèi)系數執行;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三、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shí)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shí)際制定具體實(shí)施細則,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lèi)系數。

五、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shí)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附件:湖 南省征地補 償標準(2018年修訂)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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