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fā)〔2016〕58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貫徹〈社會(huì )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guān)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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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府發(fā)〔2016〕5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貫徹《社會(huì )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guān)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社會(huì )保險法》,經(jīng)研究,現將《上海市小城鎮社會(huì )保險暫行辦法》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范圍的規定調整為: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wú)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shí)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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