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發(fā)〔2015〕1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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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成府發(fā)〔2015〕19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mén):





按照省政府《關(guān)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fā)〔2015〕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shí)際,經(jīng)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shí)最低工資標準進(jìn)行調整?,F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shí)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shí)15.7元;





(二)每小時(shí)14.4元。





三、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shí)最低工資標準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sh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shí)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sh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shí)14.4元。





調整后的標準包含職工個(gè)人應繳納的社會(huì )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wù),勞動(dòng)者在法定工作時(shí)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dòng)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實(shí)施,在市政府出臺新規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關(guān)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fā)〔2014〕19號)同時(shí)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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