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人社〔2019〕27號《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佛山市財政局關(guān)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險自付部分醫療費用補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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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佛山市財政局關(guān)于提高佛山市大病保險自付部分醫療費用補償待遇的通知





佛人社〔2019〕27號






市社會(huì )保險基金管理局,禪城、南海、高明、三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局,各區財政局:

為進(jìn)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貫徹落實(shí)大病保險向貧困人員傾斜政策,經(jīng)市政府同意,調整我市大病保險自付部分醫療費用補償待遇,具體如下:

一、參保人在一個(gè)自然年度內,納入大病保險賠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累計不足1.5萬(wàn)元的部分,由個(gè)人承擔;累計超過(guò)1.5萬(wàn)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wàn)元(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藥品費用補償)。

二、參保人屬于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在一個(gè)自然年度內,納入大病保險賠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累計不足0.3萬(wàn)元的部分,由個(gè)人承擔;累計超過(guò)0.3萬(wàn)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含重特大疾病特殊藥品費用補償)。

三、從2019年1月1日至實(shí)施之日期間,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參照本通知執行。

其他仍按《佛山市大病保險管理辦法(2016年版)》(佛府辦〔2016〕61號)有關(guān)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shí)施,有效期與《佛山市大病保險管理辦法(2016年版)》(佛府辦〔2016〕61號)一致。




 

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

佛山市財政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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