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關(guān)于發(fā)布〈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公告2024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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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關(guān)于發(fā)布〈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公告2024年第61號
為進(jìn)一步加強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組織制定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現予發(fā)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guān)于加強地方藥材標準管理有關(guān)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管〔2015〕9號)同時(shí)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
2.《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國家藥監局
國家中醫藥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下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公告2024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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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guān)鍵詞: 地區, 民間, 藥材, 管理辦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局, 公告, 2024年, 第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