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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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次會(huì )議于2018年4月27日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4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次會(huì )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jìn)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海關(guān)憑商檢機構簽發(fā)的貨物通關(guān)證明驗放”。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wù)”。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二)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衛生、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將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十五條中的“民政等”修改為“醫療保障等”。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huì )保障、退役軍人事務(wù)、醫療保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jìn)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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