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民〔2011〕9號《教育部關(guān)于印發(fā)〈內地西藏中職班、新疆中職班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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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guān)于印發(fā)〈內地西藏中職班、新疆中職班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民〔2011〕9號
天津、河北、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南、廣東、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shí)中央西藏、新疆工作座談會(huì )精神,2010年、2011年內地有關(guān)?。ㄊ校┫嗬^開(kāi)辦了西藏中職班和新疆中職班。為全面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內地中職班持續健康發(fā)展,我部制定了《內地西藏中職班、新疆中職班管理規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教育部辦公廳原印發(fā)的《內地西藏中職班、新疆中職班管理規定(試行)》(教民廳函〔2010〕9號)同時(shí)廢止。
附件:內 地西 藏中職班、新 疆中職班管 理規定
教育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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