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8〕33號《公安部關(guān)于印發(fā)〈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shū)(式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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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guān)于印發(fā)〈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shū)(式樣)〉的通知》
公通字〔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公安局:
現將修訂后的《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shū)(式樣)》印發(fā)給你們,自2018年11月1日啟用,2014年6月公安部印發(fā)的《公安國家賠償法律文書(shū)(式樣)》同時(shí)廢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sh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公安局統一制定。
公安部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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