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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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七次會(huì )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huì )每屆任期五年,屆滿(mǎn)應當及時(shí)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huì )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huì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hù)派代表選舉產(chǎn)生;根據居民意見(jiàn),也可以由每個(gè)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chǎn)生。居民委員會(huì )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huì )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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