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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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二十五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為實(shí)施國家金融戰略,維護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審判體系,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yíng)造良好金融法治環(huán)境,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設立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lèi)型和數量決定。

二、北京金融法院專(zhuān)門(mén)管轄以下案件:

(一)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應由北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guān)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

(五)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北京金融法院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負責并報告工作。

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四、北京金融法院院長(cháng)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主任會(huì )議提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免。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cháng)、審判委員會(huì )委員、庭長(cháng)、副庭長(cháng)、審判員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長(cháng)提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任免。

五、本決定自2021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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