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ān)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的通知》【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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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ān)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食藥監法〔2012〕352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2020年12月7日發(fā)布的《市場(chǎng)監管總局關(guān)于廢止86件文件的公告》(國家市場(chǎng)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局機關(guān)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zhì)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shí)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請遵照執行。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文件予以廢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3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







為規范我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zhì)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shí)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請遵照執行。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文件予以廢止。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zhì)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shí)施條例》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shí)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jiǎn)稱(chē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具體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shū)》等材料后,辦案人員應當進(jìn)行登記,并依法對該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jìn)行初步審查。

第四條 對《行政復議申請書(shū)》,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chēng)、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wù);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chēng);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shí)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關(guān)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jīng)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sh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審查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sh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妒跈辔袝?shū)》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第七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gè)工作日內,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shū)》,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shí)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無(wú)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二)行政復議申請依法應當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shū)》、《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shū)》,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三)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不予受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shū)》,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cháng)批準。

(四)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guān)管轄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擬定《行政復議告知書(shū)》,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辦案人員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gè)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shū)》副本等材料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九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shū)》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shū)》和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shí)依據、法律依據以及其他有關(guān)材料?!缎姓妥h答復書(shū)》應當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shí)經(jīng)過(guò)和法律依據,并應當針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逐項提出意見(jiàn)。

被申請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由有關(guān)司局或者機構依前款規定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shū)》和相關(guān)證據材料。

第十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shí)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行政復議過(guò)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其他組織或者個(gè)人收集證據。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shū)面審查的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辦案人員可以向有關(guān)組織、個(gè)人調查取證,或者委托相關(guān)部門(mén)調查取證:

(一)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shí)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shí)的;

(四)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

第十二條 查明事實(shí)過(guò)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wèn)題,行政復議辦公室可以組織當事人溝通解釋?zhuān)龠M(jìn)爭議及時(shí)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當面聽(tīng)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見(jiàn):

(一)當事人要求當面聽(tīng)取意見(jiàn)的;

(二)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shuō)明情況的;

(三)涉及行政賠償的;

(四)其他需要當面聽(tīng)取意見(jiàn)的。

辦案人員當面聽(tīng)取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意見(jiàn)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并由參加調查人員核實(shí)后簽名。

第十三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辦公室認為有必要時(shí),可以組織聽(tīng)證。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shū)》,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報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審議批準。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擬定《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shū)》,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中止審理。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辦案人員應當擬定《恢復行政復議通知書(shū)》,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恢復審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需要終止審理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終止審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集體討論的,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研究決定。

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應當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對是否維持、撤銷(xiāo)、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對情況復雜、需要延長(cháng)行政復議期限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擬定《延期審理通知書(shū)》,經(jīng)分管局長(cháng)批準后,可以延長(cháng)30日。

第二十條 經(jīng)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根據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的意見(jiàn)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shū)》,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cháng)和局長(cháng)批準。

不需要經(jīng)行政復議委員會(huì )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擬定《行政復議決定書(shū)》,經(jīng)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cháng)批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辦公室發(fā)現被申請人的相關(guān)行政行為存在問(wèn)題的,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shū)》,向被申請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jìn)行政執法的建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行政復議建議書(shū)》的要求,將改進(jìn)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文書(shū)作出后,辦案人員應當填寫(xiě)《送達回執》,按規定時(shí)限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在10個(gè)工作日內對案卷進(jìn)行整理,按規定歸檔。

案卷歸檔材料應當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復議決定書(shū);

3.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shū);

4.行政復議告知書(shū);

5.行政復議申請書(shū)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6.行政復議答復書(shū)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7.行政復議調查筆錄;

8.其他證據材料;

9.行政復議法律文書(shū)送達回執。

(二)副卷部分

1.卷內目錄;

2.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

3.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報告及領(lǐng)導批示;

4.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審批表;

5.其他有關(guān)材料。

正卷部分第5-9項、副卷部分第2-5項,按照文書(shū)、材料產(chǎn)生或提交行政復議辦公室的時(shí)間,順序排列。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gè)人隱私的除外。

查閱案卷,應填寫(xiě)《行政復議案卷借閱審批單》,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在檔案室閱看。





附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 議法律文書(shū)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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