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商法〔2016〕142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guān)于印發(f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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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關(guān)于印發(f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的通知
鄂工商法〔2016〕142號
各市、州、縣工商局,省局機關(guān)各處室、直屬機構、局屬單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已經(jīng)省工商局局長(cháng)辦公會(huì )審議通過(guò),現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行。本指導標準未盡事宜,請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ān)實(shí)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鄂工商文〔2006〕137號)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ān)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試行辦法》(鄂工商規〔2011〕285號)執行。
附件:湖 北省工 商行政管理行 政處罰裁 量指導標 準
湖北省工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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