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關(guān)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已經(jīng)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十二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ì )第十二次會(huì )議對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方案的議案進(jìn)行了審議,現作如下決定:
一、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如下:
長(cháng)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轄區四十元/平方米,不設區的市、縣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轄區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設區的市三十元/平方米,縣、自治縣二十五元/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低于零點(diǎn)五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三、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yè)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耕地占用稅具體適用稅額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四、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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