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fā)〔2014〕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工作規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工作規則》的通知
法發(fā)〔2014〕22號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工作規則》已于2014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第21次會(huì )議修訂,現予印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工作規則
(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第7次會(huì )議通過(guò)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第21次會(huì )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賠償委員會(huì )工作,充分發(fā)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guān)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huì )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下列國家賠償案件:
1.賠償請求人向本院申請賠償,應由本院作出決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賠償委員會(huì )的決定,需要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huì )的決定,向本院申訴,需要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見(jiàn),應當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案件;
5.請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難的案件。
(二)討論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草案。
(三)總結國家賠償工作經(jīng)驗,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的國家賠償工作。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guān)國家賠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huì )兩個(gè)月召開(kāi)一次例會(huì )。必要時(shí),經(jīng)主任提議可隨時(shí)召開(kāi)。
賠償委員會(huì )開(kāi)會(huì )應有過(guò)半數的委員出席。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huì )委員應當按時(shí)出席會(huì )議。因故不能出席會(huì )議的,應當及時(shí)向主任請假。
第五條 賠償委員會(huì )會(huì )議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經(jīng)會(huì )議主持人同意,賠償委員會(huì )辦公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guān)人員可以列席會(huì )議。
第六條 賠償委員會(huì )討論的議題,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
承辦人應當預先做好準備,并于會(huì )議一日前將相關(guān)材料發(fā)送各委員和有關(guān)列席人員;開(kāi)會(huì )時(shí),應當根據會(huì )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huì )議匯報,并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wèn)題。
賠償委員會(huì )討論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會(huì )前寫(xiě)出審查報告。合議庭和承辦人要對案件事實(shí)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jiàn)應當寫(xiě)明有關(guān)的法律根據。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huì )實(shí)行民主集中制。賠償委員會(huì )討論的案件,必須獲得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guò)。少數委員的意見(jiàn)可以保留并記錄在卷。
第八條 賠償委員會(huì )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應當報請主任提交審判委員會(huì )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huì )的決定,賠償委員會(huì )應當執行。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huì )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作出會(huì )議紀要,經(jīng)會(huì )議主持人審定后附卷備查。
第十條 賠償委員會(huì )辦公室負責賠償委員會(huì )的會(huì )務(wù)工作,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huì )決定事項。
第十一條 賠償委員會(huì )委員以及其他列席會(huì )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賠償委員會(huì )討論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guò)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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