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fā)〔2011〕74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部分非金屬礦原礦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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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guān)于部分非金屬礦原礦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黑政發(fā)〔2011〕74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shí)施細則》等有關(guān)規定,現就其中未列舉名稱(chēng)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資源稅適用稅額有關(guān)問(wèn)題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礦泉水資源稅適用稅額為3元/噸,砂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為0.5元/立方米,粘土及其他未列舉名稱(chēng)的非金屬礦原礦資源稅適用稅額為1元/噸(立方米)。
二、上述資源稅適用稅額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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