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2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

瀏覽量:          時(shí)間:2021-04-22 01:28:29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辦理行政申請再審案件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





法釋〔2021〕6號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第1833次會(huì )議通過(guò),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shí)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切實(shí)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shí)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條  下列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一)在全國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

(二)在全國范圍內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mén)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huì )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討論決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再審的其他案件。

第三條  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一)案件基本事實(shí)不清、訴訟程序違法、遺漏訴訟請求的;

(二)再審申請人或者第三人人數眾多的;

(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更適宜實(shí)質(zhì)性化解行政爭議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shí)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第六條  本解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guān)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書(shū)(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書(shū)(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時(shí)通知再審申請人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shū)(最高人民法院逕行駁回再審申請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鄭州外資企業(yè)服務(wù)中心微信公眾號

掃描二維碼 關(guān)注我們




本文鏈接:http://jumpstarthappiness.com/doc/105956.html

本文關(guān)鍵詞: 法釋, 最高人民法院, 辦理, 行政, 申請, 再審, 案件, 規定

最新政策
相關(guān)政策
大鸡巴网站_国产av一级片_午夜18 视频在线观看_黄片视频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