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19年修訂版全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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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guān)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經(jīng)第26次部務(wù)會(huì )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cháng)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guān)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shí)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二、刪去第四十三條。
三、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四、刪去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五、刪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的“六、試運行報告”部分。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fā)布。
全文及附件下載:港 口工程建 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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