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fā)〔2023〕57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印發(fā)〈浙江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試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關(guān)于印發(fā)〈浙江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fā)〔2023〕57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
為推進(jìn)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建設,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ì )令第2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部辦公廳關(guān)于印發(f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人社廳函〔2012〕381號)相關(guān)規定,結合我省實(shí)際,我廳制定了《浙江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試行)》(以下簡(jiǎn)稱(chēng)《目錄》),現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jiàn),請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省統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是規范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確?;鸢踩闹匾e措。各地要切實(shí)提升工傷保險保障服務(wù)水平,嚴格防范基金“跑冒滴漏”,既要確?;鸢踩?,又要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依規執行,嚴格監管。各地要嚴格執行《目錄》項目及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所配置的輔助器具產(chǎn)品,超《目錄》或超出規定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經(jīng)辦機構要加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wù)協(xié)議機構監管,建立輔助器具配置回收明細臺賬,確保輔助器具配置工作規范有序。
三、平穩銜接,加強宣傳。在本《目錄》施行前已配置輔助器具的,按原規定繼續使用;已申請但配置未到位的,工傷職工可選擇按照原規定標準配置,也可選擇按照新標準配置;本《目錄》施行后提出申請的,嚴格按照本《目錄》執行。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新老標準銜接平穩有序。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實(shí)施。各地在執行過(guò)程中遇到問(wèn)題請及時(shí)反饋省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2023年12月8日

本文鏈接:http://jumpstarthappiness.com/policy/211228.html
本文關(guān)鍵詞: 浙人社發(fā),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 浙江省, 工傷保險, 輔助器具, 配置, 目錄, 支付, 限額, 試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