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fā)〔2010〕8號《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調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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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調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10〕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標準。對符合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人事局《關(guān)于對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實(shí)行生活補助問(wèn)題的通知》(蘇人四〔82〕151號)規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建國后參加工作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40元調整至660元;解放戰爭時(shí)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610元調整至720元;抗戰時(shí)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調整至790元。


二、調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的生活補助費標準。對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勞動(dòng)局、財政局關(guān)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蘇政發(fā)〔1981〕77號文件的請示報告》(寧府王字〔1981〕247號)規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原城鎮戶(hù)口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00元調整至580元;原農村戶(hù)口的,由每人每月410元調整至480元。


三、調整部分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對符合《市勞動(dòng)局關(guān)于保養人員提高保養金補貼的通知》(寧勞薪〔88〕23號)規定享受保養金的人員,保養金標準由每人每月500元調整至580元。


四、調整喪葬補助費標準。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廳、財政廳下發(fā)的《關(guān)于調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生活待遇補助標準的通知》(蘇人社(R)通〔2009〕32號)文件精神,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和保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本人10個(gè)月生活補助費(保養金)標準計發(fā)。


五、調整標準所需費用仍由原渠道列支。


六、江寧區、六合區、浦口區、溧水縣、高淳縣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shí)際,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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