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fā)〔2008〕6號《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調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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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ān)于調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的通知》



寧政辦發(fā)〔2008〕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決定對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進(jìn)行調整,現就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下:


一、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的生活補助費調整標準。對符合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人事局《關(guān)于對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實(shí)行生活補助問(wèn)題的通知》(蘇人四(82)151號)規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建國后參加工作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80元調增至460元;解放戰爭時(shí)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430元調增至520元;抗戰時(shí)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480元調增至580元。


二、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的生活補助費調整標準。對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勞動(dòng)局、財政局關(guān)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蘇政發(fā)〔1981〕77號文件的請示報告》(寧府王字〔1981〕247號)規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原城鎮戶(hù)口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60元調增至430元;原農村戶(hù)口的,由每人每月290元調增至350元。


三、部分保養人員保養金調整標準。對符合《市勞動(dòng)局關(guān)于保養人員提高保養金補貼的通知》(寧勞薪〔88〕23號)規定享受保養金的人員,保養金標準由每人每月360元調增至430元。


四、調整標準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原渠道列支。被兼并轉讓的企業(yè),調整標準所需費用由現單位解決。改制企業(yè)在改制時(shí)提留的備用金中解決。破產(chǎn)、關(guān)閉企業(yè),在破產(chǎn)清算預提的費用中解決。


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shí)際,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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