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fā)〔2017〕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jiàn)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jiàn)》(2017年修訂版全文)【附量刑規則一覽表】【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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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jiàn)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jiàn)【全文廢止】





法發(fā)〔2017〕7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法發(fā)〔2021〕2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常見(jiàn)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jiàn)(試行)》






為進(jìn)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sh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kāi)性,實(shí)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guān)規定,結合審判實(shí)踐,制定本指導意見(jiàn)。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shí)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shí)、性質(zhì)、情節和對于社會(huì )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shí)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huì )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guān)、全面把握不同時(shí)期不同地區的經(jīng)濟社會(huì )發(fā)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wù)的實(shí)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shí)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shí),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diǎn)、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shí)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shí),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gè)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gè)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g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guò)當、避險過(guò)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jìn)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jìn)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shí)具有適用于各個(gè)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gè)罪的基準刑,確定個(gè)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shí)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jìn)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huì )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shí)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jiàn)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shí)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shí)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huì )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shí),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gè)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shí),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shí)際增減刑罰量的關(guān)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shí)施犯罪行為的動(dòng)機和目的、犯罪時(shí)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gè)人成長(cháng)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mǎn)十四周歲不滿(mǎn)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mǎn)十六周歲不滿(mǎn)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shí)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dòng)機、時(shí)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shí)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shí)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shí)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shí)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shí)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6.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zhì)、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lái)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dòng)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huì )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méi)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méi)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huì )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zhì)、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shí)間的長(cháng)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gè)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zhì)、時(shí)間間隔長(cháng)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guò)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常見(jiàn)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diǎn)時(shí)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chǎng)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shí),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四)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shí)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shí),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入戶(hù)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diǎn)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diǎn)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hù)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diǎn),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diǎn),超過(guò)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shí)。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diǎn)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八)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diǎn)或者兩年內三次搶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diǎn),搶奪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diǎn),超過(guò)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shí)。

(九)職務(wù)侵占罪

1.構成職務(wù)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diǎn)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diǎn)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wù)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diǎn)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diǎn)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diǎn),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diǎn),超過(guò)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shí)。

(十一)妨害公務(wù)罪

1.構成妨害公務(wù)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wù)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wù)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huì )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chǎng)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huì )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huì )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十五)走私、販賣(mài)、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mài)、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1)走私、販賣(mài)、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diǎn)的,量刑起點(diǎn)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wú)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mài)、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diǎn)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3)走私、販賣(mài)、運輸、制造鴉片不滿(mǎn)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mǎn)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diǎn)。

2.在量刑起點(diǎn)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shí)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mài)、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五、附則

1.本指導意見(jiàn)規范上列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jiàn)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

2.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地實(shí)際制定實(shí)施細則。

3.本指導意見(jiàn)自2017年4月1日起實(shí)施?!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實(shí)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法發(fā)〔2013〕14號)同時(shí)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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