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0〕3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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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
法〔2020〕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為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guān)法律規定和審判實(shí)際,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 )討論決定,9號、20號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但該指導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參照該指導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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